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?

日期:2016-01-04 11:21:32 人气:1

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?

  第四条职工患病,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,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:   (一)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70%发给;   (二)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80%发给;   (三)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90%发给;   (四)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,按本人工资的95%发给。 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,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%。经济效益差,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,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可以适当下浮。咨询,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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