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

日期:2014-05-19 15:40:11 人气:1

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

1、王明处于原先地位。王亮处于被告地位。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。 2、诉讼应当中止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6条第一项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诉讼: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; 3、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1条规定,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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